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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

作者:洛哈斯水处理 时间:2024-03-11 14:05:57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文末可下载)标准于2019年9月1日实施。下面洛哈斯水处理就和大家来讲讲贵州农村污水处理新标准的重点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立方/天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且规模大于1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b)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且规模小于10 m3/d(不含)或出水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III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或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大于1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c)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小于1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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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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