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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洛哈斯水处理 时间:2024-03-11 14:02:19 点击: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发布强制性广西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号DB45/ 2413—2021)的通告。该标准将于2022年6月27日实施。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广西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重点内容。

广西农村污水处理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广西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四大分类

1、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2、规模大于或等于5 m3/d且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海域(珍稀水产养殖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一级标准。

3、规模小于5 m3/d且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海域(珍稀水产养殖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规模大于或等于5 m3/d且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GB 3097海水三类、四类海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池塘和自然湿地等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4、规模小于5 m3/d且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GB 3097海水三类、四类海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池塘和自然湿地等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

其他规定

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应的标准或要求。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畜禽散养农户废水和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应预处理后排放水质符合GB/T 31962的规定,并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与水量的设计要求,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如需阅读完成版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请下载文末pdf文档。

广西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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