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3/d)运行效果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注:包括厕所污水、洗浴污水、厨房污水等。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用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备及构筑物。
3.3设施运行状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利用的程度。
注:包括设施运行率和平均水力负荷率。
3.4环境效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含CODcr、SS、氨氮、总氮、总磷等)的去除效果。
3.5能耗物耗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除磷药剂、电能等的消耗水平。
3.6运行管理
从事农村污水设施运行管理操作与维护的活动。
3.7公众满意度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众对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二次污染的满意程度。
4总则
4.1评价依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应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达到国家、地方以及专业标准要求为前提,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
4.2评价基本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a)设施利用率高;
b)达标排放或利用,环境治理效果明显;
c)运行成本低,能源消耗、物料消耗低;
d)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可靠,运行稳定;
e)改善水环境质量,群众满意度高,无投诉。
5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
5.1评价指标及分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施运行状况20分、环境效益30分、能耗物耗20分、运行管理20分、公众满意度10分,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