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取得排污放电许可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此类环保设施需要调试、整改的,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不超过12个月。
明确承兑责任主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投产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记录,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技术主管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以明确受托技术机构通过合同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按照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前,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以主体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验收、调试和监测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准文件的要求编制。
主要内容应包括:
前言,验收监测依据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环评的主要结论及环评审批要求
验收评定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管理检查
民意调查
结论和建议等。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的,不得取得污染放电许可证,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调试。在投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要在确保主体工程稳定调试条件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实际工作情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放电污染物标准或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过程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身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主管监测机构实施监测,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关于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完成后,施工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施工单位组成,
设计单位
由建设单位代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选派,代表范围和人数自行确定。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关于验收的几点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更
落实环保设施
浅谈环保设施的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